|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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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計畫評估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軍建軍政策與軍事戰略計畫之軍備整備建議及諮詢。 二、軍備政策、制度、規劃、執行及軍備能力預判之研究。 三、國際軍備事務合作交流政策之擬訂及執行。 四、國軍軍事投資建案之投資綱要計畫與總(分)工作計畫之審定及督導。 五、軍備會報之規劃及執行。 六、軍備整備分析及規劃報告之撰擬。 七、本局與所屬機構、部隊施政計畫之彙編、協調及管制。 八、國軍軍事投資計畫建案作業規定之研擬及釋義。 九、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監督業務之執行、協調及管制。 十、其他有關計畫評估事項。 | 第四條 計畫評估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軍建軍政策與軍事戰略計畫之軍備整備建議及諮詢。 二、軍備政策、制度、規劃、執行及軍備能力預判之研究。 三、國際軍備事務合作交流政策之擬訂及執行。 四、國軍軍事投資建案之投資綱要計畫與總(分)工作計畫之審定及督導。 五、軍備會報之規劃及執行。 六、軍備整備分析及規劃報告之撰擬。 七、本局與所屬機構、部隊施政計畫之彙編、協調及管制。 八、國軍軍事投資計畫建案作業規定之研擬及釋義。 九、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業務之監督。 十、其他有關計畫評估事項。 |
配合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改制行政法人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及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六日施行之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二條規定:「本院為行政法人;監督機關為國防部。」,爰將現行條文第九款所定「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業務之監督。」修正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監督業務之執行、協調及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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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六日施行。 | 第十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
增訂第二項有關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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