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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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名譽院士每二年由院士會議選舉之。 名譽院士分為數理科學、工程科學、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四組,每次選舉之名額至多12人,每組名額至多3人,皆不含第九條規定所通過之名額。 | 第三條 名譽院士每二年由院士會議選舉之。 名譽院士分為數理科學、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三組,每次選舉之名額至多9人,每組名額至多3人,皆不含第九條規定所通過之名額。 |
一、本條修正第二項。
二、配合本院組織法修正,名譽院士分組及選舉增列「工程科學組」,由原分「三」組修正為分「四」組,並配合將每次選舉之名額至多「9」人調整為至多「1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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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院士會議選舉名譽院士,應先就各組候選人名單及有關資料,對每位候選人加以討論,再進行投票,未能出席會議之院士可進行通信投票。於四組院士之綜合投票中,候選人得同意票達全體院士之過半數及本組票數之三分之二,而本組之投票人數達本組院士二分之一者為當選。 | 第八條 院士會議選舉名譽院士,應先就各組候選人名單及有關資料,對每位候選人加以討論,再進行投票,未能出席會議之院士可進行通信投票。於三組院士之綜合投票中,候選人得同意票達全體院士之過半數及本組票數之三分之二,而本組之投票人數達本組院士二分之一者為當選。 |
本條依原條文修正,配合本院組織法修正,由原「三」組院士修正為「四」組院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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