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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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單次入出境證件:每件新臺幣六百元;單程入境或出境者,減半收費。 二、二年效期以下多次入出境證件: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三、逾二年未超過三年效期多次入出境證件: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四、逾三年未超過五年效期多次入出境證件: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五、臺灣地區居留證: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六、臺灣地區定居證:每件新臺幣六百元。 七、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每件新臺幣二千六百元。 八、入境證及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每件新臺幣一千三百元。 九、入境證及臺灣地區定居證副本:每件新臺幣九百元。 十、入境證副本:每件新臺幣四百元。 十一、臨時停留許可證件: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前項第一款之證件,包括單次入出境證、旅行證及逐次加簽證(含加簽);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證件,包括多次入出境證、多次旅行證及多次入出境許可。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七款至第十款之證件延期,每件收費新臺幣三百元。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申請第一項各款及第五條之證件,並要求速件處理者,除因天災、急難事件或公務需要經核准外,應加收速件處理費。每提前一個工作日製發,每人每日加收新臺幣三百元;提前時間未滿一個工作日,以一個工作日計,可提前加速處理日數及作業程序依主管機關公告辦理之。 已提出申請,再要求速件處理者,依前項規定收費;已申請速件處理,再要求提前製發者,應補足前項所定費額之差額。 主管機關得斟酌實際業務情況,公告受理或停止第一項各款及第五條證件一部或全部之速件處理案件。 | 第三條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單次入出境證件:每件新臺幣六百元;單程入境或出境者,減半收費。 二、二年效期以下多次入出境證件: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三、逾二年效期多次入出境證件: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四、臺灣地區居留證: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五、臺灣地區定居證:每件新臺幣六百元。 六、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每件新臺幣二千六百元。 七、入境證及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每件新臺幣一千三百元。 八、入境證及臺灣地區定居證副本:每件新臺幣九百元。 九、入境證副本:每件新臺幣四百元。 十、臨時停留許可證件: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前項第一款之證件,包括單次入出境證、旅行證及逐次加簽證(含加簽);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證件,包括多次入出境證、多次旅行證及多次入出境許可。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至第九款之證件延期,每件收費新臺幣三百元。 香港澳門居民在香港澳門申請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證件,並要求速件處理者,應加收速件處理費,每件收費新臺幣三百五十元。 |
一、為配合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十一條修正發布後,將可核發大陸地區人民至多五年效期之多次入出境許可證,故增訂第一項第四款有關逾三年未超過五年效期多次入出境證件之規費收費規定;又配合修正第一項第三款之文字並將相關款次依序遞延,另修正第二項及第三項相關款次文字。
二、又為因應實務上有緊急發證之需要,考量現行核發外國人簽證及國人護照相關實務作業規定,均有速件處理收費體例,爰增訂第四項至第六項,明定對申請相關證件要求速件處理者,得加收速件處理費及其相關配套規定。至第四項所稱之天災、急難事件或公務需要等情形,係指如日前花蓮發生地震造成陸客死亡,緊急趕辦家屬證件入境及大陸公務機關人員入境協處等情事,因事出突然且有急迫性,依據規費法第十二條第四款相關規定,係屬因處理緊急急難救助所負擔之規費,故免徵其速件處理費,惟相關證件之規費,除符合規費法免徵、減徵或停徵等相關規定者外,仍應收取。
三、按現行第四項規定所收取費用,係為協助香港澳門居民所收之郵資,為免與增訂之速件處理費造成混淆,故予以刪除。
四、另鑑於依本條核發證件之種類及樣態繁多,非均可適用申請以速件方式處理(如於境外提出申請者),故增訂第六項規定,以使日後實務之執行,更為彈性周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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