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入出國及移民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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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入出國及移民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第八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依本標準收費時,應掣發收據。但有國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者,得免掣發。 申請案件不予許可者,其所收規費應予退還。 申請第二條至前條各項證件,並要求速件處理者,除因天災、急難事件或公務需要經核准外,應加收速件處理費。每提前一個工作日製發,每人每日加收新臺幣三百元;提前時間未滿一個工作日,以一個工作日計,可提前加速處理日數及作業程序依主管機關公告辦理之。 已提出申請,再要求速件處理,依前項規定收費;已申請速件處理,再要求提前製發者,應補足前項所定費額之差額。 主管機關得斟酌實際業務情況,公告受理或停止第二條至前條證件一部或全部之速件處理案件。 第八條 依本標準收費時,應掣發收據。但有國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者,得免掣發。 申請案件不予許可者,其所收規費應予退還。
一、為因應實務上有緊急發證之需要,考量現行核發外國人簽證及國人護照相關實務作業規定,均有速件處理收費體例,爰增訂第三項至第五項,明定對申請相關證件要求速件處理者,得加收速件處理費及其相關配套規定。至第三項所稱之天災、急難事件或公務需要等情形,係指如日前越南發生暴動公安事件,國人緊急返國辦理證件入境等情事,因事出突然且有急迫性,依據規費法第十二條第四款相關規定,係屬因處理緊急急難救助所負擔之規費,故免徵其速件處理費,惟相關證件之規費,除符合規費法免徵、減徵或停徵等相關規定者外,仍應收取。 二、另鑑於依本條核發證件之種類及樣態繁多,非均可適用申請以速件方式處理(如於國外提出申請者),故增訂第五項規定,以使日後實務之執行,更為彈性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