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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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以下簡稱學力鑑定考試)之範圍,包括下列各種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 一、國民小學。 二、國民中學。 三、專科學校。 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依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以下簡稱學力鑑定考試)之範圍,包括下列各種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 一、國民小學。 二、國民中學。 三、高級中學。 四、職業學校。 五、專科學校。
一、配合一百零二年七月十日制定公布之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十三條授權訂定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悉依該辦法辦理,爰將現行第三款及第四款予以刪除,第五款並配合移列為第三款。 二、增列第二項,明定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依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各種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分別由下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畢業程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二、專科學校畢業程度: 教育部辦理。 前項學力鑑定考試,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委託學校或教育測驗服務機構辦理。 第三條 各種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分別由下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畢業程度: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辦理。 二、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畢業程度:教育部及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辦理。 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教育部辦理。 前項學力鑑定考試,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委託學校或教育測驗服務機構辦理。
一、查九十一年七月十日修正公布之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條,立法說明略以,配合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將「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教育局」修正為「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爰將現行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修正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配合一百零二年七月十日制定公布之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十三條授權訂定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悉依該辦法辦理,爰將現行第一項第二款予以刪除,第三款並配合移列為第二款。 三、第二項未修正。
第五條 各種畢業程度之學力 鑑定考試應考資格如下: 一、國民小學畢業程度:年滿十四歲之國民。 二、國民中學畢業程度:年滿十七歲之國民。 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年滿二十二歲之國民,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程度之學歷,並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 (二)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後,具有二年以上之工作經驗。 前項第三款有關相當於技術士證資格及其對應科表之認定事宜,由教育部會商各相關發照機關後辦理之。 第五條 各種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應考資格如下: 一、國民小學畢業程度:年滿十四歲之國民。 二、國民中學畢業程度:年滿十七歲之國民。 三、高級中學畢業程度: (一)年滿十八歲,曾於國民教育階段或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與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國民。 (二)年滿二十歲之國民。 四、職業學校畢業程度:年滿十八歲,曾於國民教育階段或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與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國民,或年滿二十歲之國民,並均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技術士證之資格,具有三年以上之工作經驗。 (二)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具有一年以上之工作經驗。 五、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年滿二十二歲之國民,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程度之學歷,並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 (二)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後,具有二年以上之工作經驗。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有關相當於技術士證資格及其對應科表之認定事宜,由教育部會商各相關發照機關後辦理之。
一、配合一百零二年七月十日制定公布之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十三條授權訂定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悉依該辦法辦理,爰將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予以刪除,第五款並配合移列為第三款。 二、第二項所定「第四款及第五款」,配合第一項刪除第四款,第五款並移列為第三款,爰修正為「第三款」。
第六條 各種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科目如下: 一、國民小學畢業程度:國語、數學、社會、自然與生活科技。 二、國民中學畢業程度:國文、英語、數學、社會、自然與生活科技。 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國文、英文、及符合申請科系性質之專業科目二科。 前項第三款申請科系與專業筆試科目對照表,由教育部定之。 各學力鑑定考試之計分,每科均以六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當次考試第一項各款所定科目均及格者,或各該科目均達五十分,而總平均達六十分者,為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第六條 各種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科目如下: 一、國民小學畢業程度:國語文、數學、社會、自然與生活科技。 二、國民中學畢業程度:國語文、英語、數學、社會、自然與生活科技。 三、高級中學畢業程度:國文、英文、數學、社會學科(歷史、地理、公民與社會)、自然學科(物理、化學、生物、生活科技)。 四、職業學校畢業程度:國文、英文、生活領域(計算機概論、生涯規劃、法律與生活等三科為原則)。 五、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國文、英文、及符合申請科系性質之專業科目二科。 前項第五款申請科系與專業筆試科目對照表,由教育部定之。 各學力鑑定考試之計分,每科均以六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當次考試第一項各款所定科目均及格者,或各該科目均達五十分,而總平均達六十分者,為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一、第一項,配合一百零二年七月十日制定公布之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十三條授權訂定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悉依該辦法辦理,爰將現行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予以刪除,第五款並配合移列為第三款,其餘酌作文字修正。 二、現行第二項所定「第四款及第五款」,配合第一項刪除第四款,第五款並移列為第三款,爰修正為「第三款」。 三、第三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