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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為修正「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少年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費用徵收標準」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少年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費用徵收標準第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訴訟文書之攝影費每張徵收新臺幣十元,電子掃描費每張徵收新臺幣一元。但自備器材操作者,不另徵收費用。
第三條 訴訟文書之攝影費每張徵收新臺幣十元,電子掃描費每張徵收新臺幣一元。
現今社會自身擁有電子器材者,為數不少,民眾以自有器材攝影、掃描訴訟文書者,法院不宜另徵收費用,爰增訂但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