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呂學樟
呂學樟
江惠貞
江惠貞
王惠美
王惠美
連署人
蔡錦隆
蔡錦隆
楊應雄
楊應雄
蘇清泉
蘇清泉
馬文君
馬文君
陳鎮湘
陳鎮湘
吳育仁
吳育仁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楊玉欣
楊玉欣
羅明才
羅明才
羅淑蕾
羅淑蕾
陳淑慧
陳淑慧
潘維剛
潘維剛
徐少萍
徐少萍
王育敏
王育敏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除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九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均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除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九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均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一、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九條有關員工權益保障事項之施行日期,已由行政院於一百年四月八日以院授研綜字第10022603662號令定自該日起施行,其餘條文之施行起迄期間,明定為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均至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考量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之新機關組織法案,尚有內政部等七個部會及所屬四十六項組織法案待完成立法。鑑於前開新機關屬組織調整情形較為複雜之部會,新組織法案完成三讀程序後,為利無縫接軌順利,依以往運作經驗,仍須一段時日進行籌備以便周妥施行。再者,行政院組織改造所涉及之業務層面相當廣泛,本條例所涵蓋的組織與職掌調整、財產接管、預決算處理、員額移撥與權益保障、法規制(修)定等特別規範,均宜繼續適用,以確保新機關組織改造確實到位。爰考量新機關施行所需籌備時間,以及配合第八屆立法委員之任期,將本條例之施行期限延長至一百零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止,俾使新機關順利完成相關配套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