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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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通訊傳播稀有資源之分配及管理,應以公平、效率、便利、和諧及技術中立為原則。 通訊傳播之頻譜及其他限量或定額特許執照之授與,以公開拍賣方式為之,所得收入額度應提撥一定比例專款專用於縮短城鄉數位落差。 前項提撥比例及專款運用管理辦法,由國家通訊委員會會同財政部與行政院主計總處定之。 | 第十條 通訊傳播稀有資源之分配及管理,應以公平、效率、便利、和諧及技術中立為原則。 |
一、增列第二項:通訊傳播之頻譜及其他限量或定額特許執照之授與,應以公開拍賣方式為之,所得收入額度應提撥一定比例專款專用於縮短城鄉數位落差。蓋根據現行預算法,頻譜拍賣所得之收入全數歸入國庫統籌運用,雖有助於國庫收入,卻忽略釋照標金過高,將影響業者投入偏鄉基礎網路建設,導致現有城鄉數位落差更形惡化。為縮短城鄉數位落差,政府應就拍賣頻譜所得之收入,提撥一定比例專款專用於偏鄉之寬頻基礎建設。
二、增列第三項:就拍賣所得價金之提撥專款專用例與其運用管理,授權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會同行政院主計總處與財政部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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