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昆澤
李昆澤
蔡其昌
蔡其昌
連署人
陳亭妃
陳亭妃
鄭麗君
鄭麗君
陳唐山
陳唐山
陳其邁
陳其邁
陳節如
陳節如
蔡煌瑯
蔡煌瑯
黃偉哲
黃偉哲
陳歐珀
陳歐珀
葉宜津
葉宜津
陳雪生
陳雪生
吳秉叡
吳秉叡
蕭美琴
蕭美琴
林岱樺
林岱樺
趙天麟
趙天麟
許添財
許添財
李應元
李應元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 通訊傳播稀有資源之分配及管理,應以公平、效率、便利、和諧及技術中立為原則。 通訊傳播之頻譜及其他限量或定額特許執照之授與,以公開拍賣方式為之,所得收入額度應提撥一定比例專款專用於縮短城鄉數位落差。 前項提撥比例及專款運用管理辦法,由國家通訊委員會會同財政部與行政院主計總處定之。 第十條 通訊傳播稀有資源之分配及管理,應以公平、效率、便利、和諧及技術中立為原則。
一、增列第二項:通訊傳播之頻譜及其他限量或定額特許執照之授與,應以公開拍賣方式為之,所得收入額度應提撥一定比例專款專用於縮短城鄉數位落差。蓋根據現行預算法,頻譜拍賣所得之收入全數歸入國庫統籌運用,雖有助於國庫收入,卻忽略釋照標金過高,將影響業者投入偏鄉基礎網路建設,導致現有城鄉數位落差更形惡化。為縮短城鄉數位落差,政府應就拍賣頻譜所得之收入,提撥一定比例專款專用於偏鄉之寬頻基礎建設。 二、增列第三項:就拍賣所得價金之提撥專款專用例與其運用管理,授權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會同行政院主計總處與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