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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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補償金發給對象為駐衛警察本人者,於退職或資遣後死亡,由其遺族登記請領,遺族之領受順序依民法有關繼承之規定。 補償金發給對象為遺族者,其登記請領及領受順序,比照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八條或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九條之規定。 前二項登記請領補償金之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應委託其中一人檢具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及印章代表辦理。第一項已登記請領後死亡者,亦同。 前項戶籍謄本得以電腦處理查詢者,得免予提出。 | 第六條 補償金發給對象為駐衛警察本人者,於退職或資遣後死亡,由其遺族登記請領,遺族之領受順序依民法有關繼承之規定。 補償金發給對象為遺族者,其登記請領及領受順序,比照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八條或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九條之規定。 前二項登記請領補償金之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應委託其中一人檢具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全戶戶籍謄本、國民身分證及印章代表辦理。第一項已登記請領後死亡者亦同。 |
一、配合推動「全面推廣政府服務流程改造」之「全面免附戶籍謄本」工作,爰修正第三項,增列登記請領駐衛警察人員退職補償金之遺族,得檢具戶口名簿請領,以達成簡政便民,提升行政效率及服務品質,並酌修該項後段標點符號。
二、參照內政部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台內戶字第一○三○一六九七一六號函釋略以:「被繼承人為戶長且已辦理死亡登記,因列為除戶資料,爰無法列印含該死者之戶口名簿。」登記請領補償金之遺族檢具戶口名簿請領時,如得確認全部遺族之親屬關係、繼承事實發生日期及法律效果,得逕代替戶籍謄本辦理;惟如依上開內政部函示無法列印戶口名簿而無法確認上開事項時,仍應檢附戶籍謄本,俾利查核。
三、戶籍資料得以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者,得免予提出戶籍謄本,爰新增第四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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