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陸海空軍退伍除役官兵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儲蓄存款辦法」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逾審查期限)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陸海空軍退伍除役官兵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儲蓄存款辦法第六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退伍除役官兵得選擇以直撥入帳或支票方式辦理優惠儲蓄存款,其程序如下: 一、以直撥入帳方式辦理:應於辦理退伍除役前,檢具開戶聲明書及服務機關證明書,至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銀行)開設優惠存款帳戶。人事權責機關應於核定退除給與及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公文(以下簡稱核定公文),註明可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由退伍除役官兵於退伍除役生效日起二年內,持核定公文、退伍除役證明文件及存摺,向原開戶之臺灣銀行辦理優惠存款。 二、以支票方式辦理: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及所屬榮民服務處開立退除給與之支票,或由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開立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之支票時,並於支票背面明列「應存入臺灣銀行或其所屬國內各分支機構,始得辦理優惠存款」,同時在支票下端加蓋發票人印鑑章,由退伍除役官兵持支票,併同核定公文、退伍除役證明文件,向臺灣銀行辦理優惠存款。 退除給與及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辦理優惠存款,應自退伍除役生效日起計息。但優惠存款金額於退伍除役生效日後存入臺灣銀行者,應自入帳之日起計息。 第六條 存款手續規定如下: 一、退除給與部分:整批儲存時,由戶籍地之各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會同臺灣銀行及國軍財務單位辦理存儲,並由國軍財務單位在其支票背面加蓋「本支票作優利存款專用」字樣之戳記,下端加蓋出票人印鑑章。個別儲存時,由退伍除役官兵持該支票,逕向臺灣銀行辦理存儲。 二、保險給付部分:由承保機關或國軍財務單位在給付各該退伍除役官兵之支票背面加蓋「本款為退伍除役保險給付金,請臺灣銀行優利存款」字樣之戳記,並在下端加蓋出票人印鑑章,向當地之臺灣銀行辦理存儲。
一、為使適用對象與範圍及辦理程序明確,第一項序言酌作文字修正。 二、因應退除給付發放業務移由輔導會掌理,配合該會以直撥入帳方式辦理退除付發放,及參酌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修正第一項第一款退除給與辦理優惠存款方式之相關規定,以符實需;又為期退除給與及軍人保險給付辦理優惠存款手續一致,增列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得以直撥入帳方式辦理。 三、鑒於部分退伍除役官兵因個人因素,不便以直撥入帳方式領取退除給與及軍人保險退伍給付,爰保留現行以支票辦理優惠存款之機制,並於第一項第二款定明退除給與部分,因應退除給付發放業務移由輔導會掌理,由該會開立退除給與支票;軍人保險給付部分,則由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開立支票,並於支票背面明列相關注意事項之文字,再由退伍除役官兵持各該支票,併同核定退除給與及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公文、退伍除役證明文件,向臺灣銀行辦理存儲,俾明確適用。 四、優惠存款金額應於退伍除役生效前存入優惠存款帳戶,並自退伍除役生效日起計息;惟部分未及於退伍除役生效前,將優惠存款金額存入優惠存款帳戶,或因誤存於其他不受理優惠存款之金融機構等情形,考量利息支付應以其實際存入受理優惠存款金融機構為要件,爰參照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增列第二項定明應自入帳之日起計息,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