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專利規費收費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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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專利規費收費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發明專利各項申請費如下: 一、申請發明專利,每件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二、申請提早公開發明專利申請案,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三、申請實體審查,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合計在五十頁以下,且請求項合計在十項以內者,每件新臺幣七千元;請求項超過十項者,每項加收新臺幣八百元;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超過五十頁者,每五十頁加收新臺幣五百元;其不足五十頁者,以五十頁計。 四、申請回復優先權主張,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五、申請誤譯之訂正,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六、申請改請為發明專利,每件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七、申請再審查,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合計在五十頁以下,且請求項合計在十項以內者,每件新臺幣七千元;請求項超過十項者,每項加收新臺幣八百元;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超過五十頁者,每五十頁加收新臺幣五百元;其不足五十頁者,以五十頁計。 八、申請舉發,每件新臺幣五千元,並依其舉發聲明所載之請求項數按項加繳,每一請求項加收新臺幣八百元。但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中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情事申請舉發者,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九、申請分割,每件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十、申請延長專利權,每件新臺幣九千元。 十一、申請更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十二、申請強制授權專利權,每件新臺幣十萬元。 十三、申請廢止強制授權專利權,每件新臺幣十萬元。 十四、申請舉發案補充理由、證據,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前項第三款之實體審查申請費及第七款之再審查申請費,於修正請求項時,其計算方式依下列各款規定為之: 一、於申請案發給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前,以修正後之請求項數計算之。 二、於申請案已發給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後,其新增之請求項數與審查意見通知前已提出之請求項數合計超過十項者,每項加收新臺幣八百元。 發明專利申請案所檢附之申請書中發明名稱、申請人姓名或名稱、發明人姓名及摘要同時附有英文翻譯者,第一項第一款、第六款及第九款之申請費減收新臺幣八百元。但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先提出之外文本為英文本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第一款、第六款及第九款之申請案,以電子方式提出者,其申請費,每件減收新臺幣六百元。 同時為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一款之申請者,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第二條 發明專利各項申請費如下: 一、申請發明專利,每件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二、申請提早公開發明專利申請案,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三、申請實體審查,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合計在五十頁以下,且請求項合計在十項以內者,每件新臺幣七千元;請求項超過十項者,每項加收新臺幣八百元;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超過五十頁者,每五十頁加收新臺幣五百元;其不足五十頁者,以五十頁計。 四、申請回復優先權主張,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五、申請誤譯之訂正,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六、申請改請為發明專利,每件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七、申請再審查,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合計在五十頁以下,且請求項合計在十項以內者,每件新臺幣七千元;請求項超過十項者,每項加收新臺幣八百元;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超過五十頁者,每五十頁加收新臺幣五百元;其不足五十頁者,以五十頁計。 八、申請舉發,每件新臺幣五千元,並依其舉發聲明所載之請求項數按項加繳,每一請求項加收新臺幣八百元。但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情事申請舉發者,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九、申請分割,每件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十、申請延長專利權,每件新臺幣九千元。 十一、申請更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十二、申請強制授權專利權,每件新臺幣十萬元。 十三、申請廢止強制授權專利權,每件新臺幣十萬元。 十四、申請舉發案補充理由、證據,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前項第三款之實體審查申請費及第七款之再審查申請費,於修正請求項時,其計算方式依下列各款規定為之: 一、於申請案發給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前,以修正後之請求項數計算之。 二、於申請案已發給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後,其新增之請求項數與審查意見通知前已提出之請求項數合計超過十項者,每項加收新臺幣八百元。 發明專利申請案所檢附之申請書中發明名稱、申請人姓名或名稱、發明人姓名及摘要同時附有英文翻譯者,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六款之申請費減收新臺幣八百元。但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先提出之外文本為英文本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第一款之申請案,以電子方式提出者,其申請費,每件減收新臺幣六百元。 同時為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一款之申請者,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一、第一項修正。 (一)第一款至第七款、第九款至第十四款未修正。 (二)第八款修正。按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同一人於同日就相同創作分別申請發明及新型專利採權利接續,乃為全案概念,所爭執者為專利權整體,故以違反本項規定提起舉發者,應就全部請求項請求撤銷專利權。另同條第三項規定:「發明專利審定前,新型專利權已當然消滅或撤銷確定者,不予專利。」違反此項規定得提起舉發,其法理在避免已歸屬公共財之權利復歸私有,如專利權人後來就該創作又獲得發明專利權,將對原可自由實施該創作之公眾造成不利影響,故發明專利權人應負有新型專利權所有請求項持續至發明公告日之義務,因此有關之舉發亦應全案為之。爰參照其他全案舉發之事例,訂定其應納規費為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第三項修正。本項現行規定發明專利申請案所檢附之申請書中發明名稱、申請人姓名或名稱、發明人姓名及摘要同時附有英文翻譯者,減收其規費,係基於專利專責機關可不必支出委外翻譯之費用,爰減收其申請費。現行實務上除新申請案及改請案外,由於分割案係從原申請案中分割,援用原申請日,故如分割案有提供英譯資料者,因專利專責機關同可免除翻譯費用之支出,故比照新申請案及改請案之作法減收規費已行之有年,爰予明定,以臻周延。 四、第四項修正。基於改請案及分割案雖係援用原申請日,但係另一新專利申請案之提出,如以電子方提出者,與以電子方式提出之新申請案同,專利專責機關均可節省將紙本文件數位化之成本,考量相同性質事務應予相同處理,且目前已開放以電子方式提出改請及分割之申請,爰修正第四項,以臻適法。 五、第五項未修正。
第五條 新型專利各項申請費如下: 一、申請新型專利,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二、申請回復優先權主張,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三、申請誤譯之訂正,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四、申請改請為新型專利,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五、申請舉發,每件新臺幣五千元,並依其舉發聲明所載之請求項數按項加繳,每一請求項加收新臺幣八百元。但依本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情事申請舉發者,每件新臺幣九千元。 六、申請分割,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七、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其請求項合計在十項以內者,每件新臺幣五千元;請求項超過十項者,每項加收新臺幣六百元。 八、申請更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每件新臺幣一千元。但依本法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更正者,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九、申請舉發案補充理由、證據,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前項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之申請案,以電子方式提出者,其申請費,每件減收新臺幣六百元。 同時為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八款之申請者,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第五條 新型專利各項申請費如下: 一、申請新型專利,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二、申請回復優先權主張,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三、申請誤譯之訂正,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四、申請改請為新型專利,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五、申請舉發,每件新臺幣五千元,並依其舉發聲明所載之請求項數按項加繳,每一請求項加收新臺幣八百元。但依本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情事申請舉發者,每件新臺幣九千元。 六、申請分割,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七、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其請求項合計在十項以內者,每件新臺幣五千元;請求項超過十項者,每項加收新臺幣六百元。 八、申請更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每件新臺幣一千元。但依本法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更正者,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九、申請舉發案補充理由、證據,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前項第一款之申請案,以電子方式提出者,其申請費,每件減收新臺幣六百元。 同時為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八款之申請者,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第二項修正。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四項說明。
第六條 設計專利各項申請費如下: 一、申請設計專利或衍生設計專利,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二、申請回復優先權主張,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三、申請誤譯之訂正,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四、申請改請為設計專利或衍生設計專利,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五、申請再審查,每件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六、申請舉發,每件新臺幣八千元。 七、申請分割,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八、申請更正說明書或圖式,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九、申請舉發案補充理由、證據,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前項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七款之申請案,以電子方式提出者,其申請費,每件減收新臺幣六百元。 同時為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八款之申請者,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第六條 設計專利各項申請費如下: 一、申請設計專利,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二、申請回復優先權主張,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三、申請誤譯之訂正,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四、申請改請為設計專利,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五、申請再審查,每件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六、申請舉發,每件新臺幣八千元。 七、申請分割,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八、申請更正說明書或圖式,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九、申請舉發案補充理由、證據,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前項第一款之申請案,以電子方式提出者,其申請費,每件減收新臺幣六百元。 同時為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八款之申請者,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依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申請改為物品之部分設計專利申請案者,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依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申請改為衍生設計專利申請案者,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一、第一項修正。 (一)第一款及第四款修正。本法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將聯合新式樣專利制度廢止,並導入衍生設計專利制度,爰將衍生設計專利申請案明定納入收費項目,以資明確。 (二)第二款及第三款未修正。 (三)第五款至第九款未修正。 二、第二項修正。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四項說明。 三、第三項未修正。 四、第四項及第五項刪除。配合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本法開放部分設計,導入衍生設計制度並同時廢止聯合新式樣制度,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及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申請人得於修正施行後三個月內申請改請之過渡措施,該過渡期間已過,爰予刪除。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六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增訂第三項。增訂本次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