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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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 換領國民身分證應備妥下列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本。 二、最近二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規格如附件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繳交相片,直接列印該檔存相片製作國民身分證: 一、依本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由本人親自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二、有本法第六十條第三項情事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三、因戶政人員作業錯誤致當事人須換領國民身分證。 四、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縣市改制,向戶籍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五、前項第二款相片掃描建檔取像日期在二年內,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對人貌相符者。 六、配偶死亡委託他人換領國民身分證。 | 第十四條 換領國民身分證應備妥下列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本。 二、最近二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規格如附件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繳交相片,直接列印該檔存相片製作國民身分證: 一、依本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由本人親自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二、有本法第六十條第三項情事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三、因戶政人員作業錯誤致當事人須換領國民身分證。 四、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縣市改制,向戶籍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五、前項第二款相片掃描建檔取像日期在二年內,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對人貌相符者。 |
一、因內政部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台內戶字第一○三○一九七一四六號函規定,配偶死亡委託他人換領國民身分證,得免繳相片,爰增訂第二項第六款。
二、考量配戴有色隱形眼鏡或彩色瞳孔放大片足以改變瞳孔大小及顏色,戶政事務所同仁受理國民身分證業務時,將影響人貌辨識造成作業困擾,爰修正附件三,以資明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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