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條文及第四條附件一,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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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四條附件一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 換領國民身分證應備妥下列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本。 二、最近二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規格如附件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繳交相片,直接列印該檔存相片製作國民身分證: 一、依本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由本人親自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二、有本法第六十條第三項情事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三、因戶政人員作業錯誤致當事人須換領國民身分證。 四、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縣市改制,向戶籍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五、前項第二款相片掃描建檔取像日期在二年內,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對人貌相符者。 六、配偶死亡委託他人換領國民身分證。 第十四條 換領國民身分證應備妥下列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本。 二、最近二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規格如附件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繳交相片,直接列印該檔存相片製作國民身分證: 一、依本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由本人親自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二、有本法第六十條第三項情事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三、因戶政人員作業錯誤致當事人須換領國民身分證。 四、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縣市改制,向戶籍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五、前項第二款相片掃描建檔取像日期在二年內,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對人貌相符者。
一、因內政部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台內戶字第一○三○一九七一四六號函規定,配偶死亡委託他人換領國民身分證,得免繳相片,爰增訂第二項第六款。 二、考量配戴有色隱形眼鏡或彩色瞳孔放大片足以改變瞳孔大小及顏色,戶政事務所同仁受理國民身分證業務時,將影響人貌辨識造成作業困擾,爰修正附件三,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