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董事長與董事及監事遴聘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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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董事長與董事及監事遴聘辦法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五項及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依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五項規定:「本中心董事、監事之遴聘、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董事長之聘任,應由監督機關訂定作業辦法遴聘之。」爰明定本辦法法源依據。
第二條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以下簡稱國訓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五人,其中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督導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業務之副首長及體育署署長為當然董事,其餘董事,由本部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遴選後,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解聘時,亦同。 前項董事,應至少一人具原住民身分;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一、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二、與運動相關之學者、專家。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四、對國家體育運動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爰於第一項明定董事之席次、資格條件與聘任及解聘程序。 二、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董事,應至少一人具原住民身分;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爰於第二項明定董事任一性別之比率。
第三條 國訓中心置董事長一人,由本部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解聘時,亦同。 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本中心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爰明定董事長之聘任及解聘程序。
第四條 國訓中心置監事三人,由本部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遴選後,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解聘時,亦同。 前項監事,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並互推一人為常務監事。 一、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本中心置監事三人,互推一人為常務監事。」同條第二項規定:「監事由監督機關就具運動、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者遴選提請行政院 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爰於第一項明定監事之席次、聘任資格與聘任及解聘程序。 二、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爰於第二項明定監事任一性別之比率。
第五條 董事、監事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二,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部應於董事長、董事及監事任期屆滿六個月前,辦理下屆董事及監事遴選。 一、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董事、監事任期為四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二,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爰於第一項明定董事及監事之任期。 二、確保前、後屆董事長、董事及監事之業務得以銜接,爰於第二項規定下屆遴選作業時間。
第六條 董事或監事有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情事之一者,由本部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 依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第一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 一、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五、經公立醫院證明身心障礙致不能執行職務。(第二項)董事、監事有前項情形之一或無故連續不出席董事會議達三次者,應予解聘。(第三項)董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解聘:一、行為不檢或品行不端,致影響本中心形象,有確實證據。二、工作執行不力或怠忽職責,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三、當屆之本中心年度績效評鑑連續二年未達監督機關所定標準》四、違反公務人員行玫中立法之情事,有確實證據。五、就主管事件,接受關說或請託,或利用職務關係,接受招待或餽贈,致損害公益或本中心利益,有確實證據。六、非因職務之需要,動用本中心財產,有確實證據。七、違反本條例所定利益迴避原則或第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特定交易行為禁止之情事,有確實證據。八、其他不適任董事、監事職位之行為。」爰明定董事、監事解聘之事由及程序。
第七條 董事或監事之任期屆滿前,因故出缺時,其補聘程序及任期,依本條例第八條 第二項規定辦理。 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代表政府機關之董事,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不受前項續聘次數之限制;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二項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任期屆滿時為止。」爰明定董事或監事之任期屆滿前,因故出缺時,其辦理補聘之程序及其任期。
第八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明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