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第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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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第一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終身學習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辦法依終身學習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為配合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終身學習法第十三條規定「(第一項)中央主管機關為鼓勵國民參與終身學習意願,對非正規教育之學習,應建立學習成就認證制度,並作為入學採認、學分抵免或升遷考核之參考。(第二項)前項學習成就認證制度,應包括課程之認可、學分證明之發給、入學採認、學分抵免之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修正本辦法法源依據之條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