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優生保健措施減免或補助費用辦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逾審查期限)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優生保健措施減免或補助費用辦法第四條、第七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第二條優生保健措施應予減免費用之項目、對象、金額、辦理機構及受理申請機關,規定如附表一。 前項附表一所稱優生保健措施醫療資源不足地區,其範圍規定如附表二。 第四條 第二條優生保健措施應予減免費用之項目、對象、金額、辦理機構及受理申請機關,規定如附表一。 前項附表一所稱山地、離島或偏遠地區,其範圍規定如附表二。
考量醫療資源可近性,檢討現行山地、離島或偏遠地區之範圍規定,並修正為優生保健措施醫療資源不足地區。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新增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