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法務部調查局臺灣省調查處編制表」,訂定「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編制表」及「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辦事細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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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辦事細則逐條說明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本細則訂定之目的。
第二條 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本處處長、副處長之職責。
第三條 本處秘書權責如下: 一、本處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調查、保防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幕僚長之權責。
第四條 本處設下列科、室、站: 一、國內安全調查及諮詢科。 二、國家安全維護及保防科。 三、犯罪防制科。 四、資通安全科。 五、人事室。 六、主計室。 七、各調查站。 八、各工作站。 本處內部單位。
第五條 國內安全調查及諮詢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內安全調查工作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 二、國內安全情勢、財經安全調查資料之研判、編報及處理。 三、社會安全調查資料之研判、編報及處理 。 四、諮詢工作之規劃、管理、督導及考核。 五、諮詢人員之聯繫及管理。 六、其他有關國內安全調查及諮詢業務事項。 國內安全調查及諮詢科掌理事項。
第六條 國家安全維護及保防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內亂、外患、洩漏國家機密防制工作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 二、防制境外滲透、社安防護、反恐怖活動 、反武器擴散工作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 三、組織犯罪防制之協同辦理事項。 四、機密保護工作之規劃、指導、查處及考核。 五、防制滲透資料之蒐集、研析及處理。 六、機關安全防護工作之協調、指導及考核 。 七、國民保防教育與宣導之協調、推動及考核。 八、其他有關國家安全維護及保防事項。 國家安全維護及保防科掌理事項。
第七條 犯罪防制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重大經濟犯罪防制工作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 二、毒品犯罪防制工作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 三、洗錢犯罪防制工作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 四、貪瀆防制與賄選查察工作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 五、預防貪瀆犯罪、賄選宣導之規劃、督導 、協調及考核。 六、其他有關重大經濟犯罪、毒品犯罪、洗錢犯罪、貪瀆之防制工作及賄選查察事項。 犯罪防制科掌理事項。
第八條 資通安全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資訊系統之維護及管理。 二、通訊監察系統、偵蒐器材之維護及管理 。 三、電腦犯罪防制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 四、文書、總務及檔案管理。 五、其他有關資通安全及行政事項。 資通安全科掌理事項。
第九條 各調查站掌理事項如下: 一、執行轄區內國內安全調查事項之蒐報、研析及處理。 二、執行轄區內機關保防事項之調查及偵處 。 三、執行轄區內國家安全維護事項之調查及偵處。 四、執行轄區內國內安全與犯罪調查、防制之諮詢事項之布置及管理。 五、執行轄區內貪瀆防制與賄選查察事項之調查及偵處。 六、執行轄區內重大經濟犯罪防制、電腦犯罪防制事項之調查及偵處。 七、執行轄區內毒品防制事項之調查及偵處 。 八、執行轄區內洗錢防制事項之調查及偵處 。 九、執行轄區內其他有關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之調查、保防事項之調查及偵處。 各調查站掌理事項。
第十條 各工作站掌理事項如下: 一、執行轄區內重大貪瀆犯罪及賄選案件之偵處。 二、執行轄區內重大經濟犯罪、電腦犯罪之偵處。 三、執行轄區內重大毒品犯罪之偵處。 四、執行轄區內重大洗錢犯罪之偵處。 五、執行轄區內重大組織犯罪之偵處。 六、上級機關特交其他有關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等犯罪案件之偵處。 各工作站掌理事項。
第十一條 人事室掌理本處人事事項。 設人事室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十二條 主計室掌理本處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設主計室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十三條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依分層負責明細表實施分層負責制度。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配合地方政府改制時程,訂定本細則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