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條之一、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盧秀燕
楊瓊瓔
楊瓊瓔
呂學樟
呂學樟
王進士
王進士
連署人
李應元
李應元
江惠貞
江惠貞
羅明才
羅明才
許添財
許添財
林淑芬
林淑芬
蔣乃辛
蔣乃辛
蘇清泉
蘇清泉
楊玉欣
楊玉欣
廖正井
廖正井
吳育仁
吳育仁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詹凱臣
詹凱臣
馬文君
馬文君
張嘉郡
張嘉郡
吳育昇
吳育昇
紀國棟
紀國棟
徐少萍
徐少萍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條之一、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之一 退除役官兵之輔導安置及權益事項,輔導會得衡酌國家財政能力,依退除役官兵之服役年資、功勳、參加戰役、因作戰或因公致傷、病或身心障礙程度、家庭狀況、工作能力、年齡等情形,實施分類分級退輔措施。
鑑於目前國軍募兵狀況不佳,不只年輕人投入軍職的意願不高,且加上國家經濟及財力狀況並不樂觀,因此為朝向全募兵之改革,提出相關配套,以期增加招募誘因。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各項規定之實施細則及辦法,由輔導會及有關機關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三條之一規定分類分級退輔措施施行細則,由輔導會定之。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各項規定之實施細則及辦法,由輔導會及有關機關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為配合新增第三條之一之規定,訂定相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三條之一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