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智傑
許智傑
楊曜
楊曜
吳秉叡
吳秉叡
鄭麗君
鄭麗君
連署人
陳唐山
陳唐山
趙天麟
趙天麟
陳節如
陳節如
蘇震清
蘇震清
薛凌
薛凌
李俊俋
李俊俋
尤美女
尤美女
李昆澤
李昆澤
李應元
李應元
許添財
許添財
蔡煌瑯
蔡煌瑯
陳歐珀
陳歐珀
陳其邁
陳其邁
何欣純
何欣純
姚文智
姚文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五條 原住民族中、小學、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專任教師甄選,應於當年度教師缺額一定比率聘任原住民各族教師;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五年內,其聘任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比率,應不得低於學校教師員額三分之一或不得低於三年內原住民學生占該校學生數之平均比率。 前項教師缺額一定比率,由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行政機關定之。 原住民族中、小學及原住民重點學校主任、校長,應優先遴選原住民各族群中已具主任、校長資格者擔任。 第一項及前項教師、主任、校長之聘任或遴選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五條 原住民族中、小學、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專任教師甄選,應於當年度教師缺額一定比率聘任原住民各族教師;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五年內,其聘任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比率,應不得低於學校教師員額三分之一或不得低於原住民學生占該校學生數之比率。 前項教師缺額一定比率,由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行政機關定之。 原住民族中、小學及原住民重點學校主任、校長,應優先遴選原住民各族群中已具主任、校長資格者擔任。 第一項及前項教師、主任、校長之聘任或遴選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因少子化與偏鄉小校併校之緣故,使得許多偏鄉學校之原住民學生數每年皆有比例上之變動,此情形尤以國民中學之變動情況更為劇烈。 為顧及學校於聘任一定比例之原住民教師的穩定性,建請修正以平均三年之原住民學生比率做為聘任原住民教師之標準,以避免各校須每年顧及原住民學生之變動情形,而須每年度調整原住民教師之聘任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