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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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更生受保護者。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一、提升婦女勞動參與率為當前促進國家經濟發展之重要政策,有關協助二度就業婦女重返職場,勞動部業已推動「就業融合計畫」,以協助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二年以上之失業婦女重返職場,爰增訂第七款規定。
二、由於更生受保護者與社會脫節有段時間,身心狀態與所學技能無法配合就業市場或產業界之需求、容易受到歧視眼光與社會排斥,以及雇主擔心再犯罪率高、企業形象與商譽受損等因素,其就業過程仍是困難重重。更生受保護者在就業市場機制而言,仍是屬於弱勢族群之一,為加強關懷具有工作能力及有工作意願的更生保護者工作權益與自力更生,於出獄後能適時被社會接納、被肯定並順利就業,主管機關應積極採取促進就業措施,協助其重返職場,安定其經濟生活,以杜絕其再次犯罪的機會。爰增訂第八款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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