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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就業服務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汝芬
李慶華
連署人
詹凱臣
馬文君
謝國樑
孔文吉
王惠美
陳根德
吳育仁
紀國棟
江啟臣
王進士
王廷升
盧嘉辰
林國正
張嘉郡
陳碧涵
徐少萍
蘇清泉
楊玉欣
李貴敏
陳超明
鄭天財Sra.Kacaw
陳鎮湘
潘維剛
賴士葆
林郁方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就業服務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七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求職者應先提供就業諮詢,再依就業諮詢結果或職業輔導評量,推介就業、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創業輔導、進行轉介或失業給付認定。 前項服務項目及內容應作成紀錄。
第十七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協助國民選擇職業或職業適應,應提供就業諮詢。
一、為落實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功能,明定對求職者提供服務項目 二、增訂第二項「前項服務項目及內容應作成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