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姚文智
姚文智
陳其邁
陳其邁
連署人
李俊俋
李俊俋
陳歐珀
陳歐珀
周倪安
周倪安
蘇震清
蘇震清
管碧玲
管碧玲
邱文彥
邱文彥
許添財
許添財
陳唐山
陳唐山
段宜康
段宜康
陳節如
陳節如
蔡煌瑯
蔡煌瑯
林淑芬
林淑芬
尤美女
尤美女
趙天麟
趙天麟
陳明文
陳明文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條之一 大陸船舶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扣留者,得處該船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駕駛人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船舶為漁船者,得處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駕駛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前二項所定之罰鍰,由海岸巡防機關執行處罰。 第八十條之一 大陸船舶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扣留者,得處該船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駕駛人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船舶為漁船者,得處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駕駛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二項所定之罰鍰,由海岸巡防機關執行處罰。
一、中國漁船越界捕魚猖獗,設備比台灣先進,還有補給船接應,日以繼夜的捕撈,嚴重影響台灣漁民生計。 二、中國擺明要侵略台灣漁業資源,導致台灣的執法線與中國存有模糊空間。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相關罰則過輕,最重罰鍰也不過50萬元,獲益大於罰款,中國漁船越界有恃無恐。 三、我應仿效日本,不以驅離為手段,而以扣船或重罰為主,始能收嚇阻之效,彰顯我維護周邊海域資源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