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慶華
李慶華
連署人
蔡錦隆
蔡錦隆
詹凱臣
詹凱臣
王廷升
王廷升
蘇震清
蘇震清
賴振昌
賴振昌
吳育仁
吳育仁
廖正井
廖正井
紀國棟
紀國棟
葉津鈴
葉津鈴
李貴敏
李貴敏
陳淑慧
陳淑慧
周倪安
周倪安
李桐豪
李桐豪
陳碧涵
陳碧涵
陳鎮湘
陳鎮湘
邱文彥
邱文彥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為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工福祉,擬修正第一項工時之規定,將原本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之規定,縮短為每周工時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以利全面推動周休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