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六個月以上,子女滿四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 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
一、台灣婦女總生育率從1950年開始一路快速滑落,在2013年育齡婦女總生育率為1.07個,比2012年的1.27個減少0.2個,這和國際標準每位婦女生育2.1個子女數維持替代人口的水準相較之下,明顯差距極大。這將導致未來國家經濟水平、財政收支惡化、以及老年扶養比提高等不良現象。因此,面對極低的生育率的現象,提供友善生育環境及解決托育政策等社會政策誘因是重要因素。
二、2009年5月起,增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截至2014年4月底止,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受惠人數達23萬9千餘人,發放津貼金額共計新臺幣210億餘元。從勞工保險局資料中顯示,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開辦至今,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比率逐年成長,但對照台灣年約18萬至20萬新生兒,每100位申請生育給付的勞工,有至少38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這代表愈多父母願意申請育嬰假,自己照顧小孩。這也顯示育嬰留職停薪的津貼補助,不但可減輕育齡婦女勞工家庭的經濟壓力,更可使我國的育嬰政策趨於完善,有助於家庭的親職教育。
三、現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資格條件有二:(一)是勞工保險投保年資一年,(二)是子女滿三歲前。此一請領規定實有必要放寬,俾利勞工在工作和家庭上取得更友善的平衡。
四、爰此,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第一項第四款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六個月以上,子女滿四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