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育仁
吳育仁
林德福
林德福
王廷升
王廷升
李慶華
李慶華
連署人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邱文彥
邱文彥
陳碧涵
陳碧涵
王育敏
王育敏
蘇清泉
蘇清泉
陳鎮湘
陳鎮湘
江惠貞
江惠貞
陳超明
陳超明
李貴敏
李貴敏
盧嘉辰
盧嘉辰
詹凱臣
詹凱臣
紀國棟
紀國棟
潘維剛
潘維剛
鄭汝芬
鄭汝芬
馬文君
馬文君
孔文吉
孔文吉
廖正井
廖正井
王惠美
王惠美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六個月以上,子女滿四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一、台灣婦女總生育率從1950年開始一路快速滑落,在2013年育齡婦女總生育率為1.07個,比2012年的1.27個減少0.2個,這和國際標準每位婦女生育2.1個子女數維持替代人口的水準相較之下,明顯差距極大。這將導致未來國家經濟水平、財政收支惡化、以及老年扶養比提高等不良現象。因此,面對極低的生育率的現象,提供友善生育環境及解決托育政策等社會政策誘因是重要因素。 二、2009年5月起,增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截至2014年4月底止,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受惠人數達23萬9千餘人,發放津貼金額共計新臺幣210億餘元。從勞工保險局資料中顯示,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開辦至今,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比率逐年成長,但對照台灣年約18萬至20萬新生兒,每100位申請生育給付的勞工,有至少38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這代表愈多父母願意申請育嬰假,自己照顧小孩。這也顯示育嬰留職停薪的津貼補助,不但可減輕育齡婦女勞工家庭的經濟壓力,更可使我國的育嬰政策趨於完善,有助於家庭的親職教育。 三、現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資格條件有二:(一)是勞工保險投保年資一年,(二)是子女滿三歲前。此一請領規定實有必要放寬,俾利勞工在工作和家庭上取得更友善的平衡。 四、爰此,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第一項第四款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六個月以上,子女滿四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