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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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入學年齡) 凡五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應受國民補習教育。 五歲至十五歲國民之強迫入學,另以法律定之。 第二條 (入學年齡) 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應受國民補習教育。 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之強迫入學,另以法律定之。
國民教育向下延伸一年,爰將本條第一項國民教育入學年齡規定及第二項強迫入學年齡規定,由「六歲至十五歲」修正為「五歲至十五歲」。
第三條 (國民教育階段區分) 國民教育分為二階段:前七年為國民小學教育;後三年為國民中學教育。 對於資賦優異之國民小學學生,得縮短其修業年限。但以一年為限。 國民補習教育,由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實施;其辦法另定之。 第三條 (國民教育階段區分) 國民教育分為二階段:前六年為國民小學教育;後三年為國民中學教育。 對於資賦優異之國民小學學生,得縮短其修業年限。但以一年為限。 國民補習教育,由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實施;其辦法另定之。
一、國民教育向下延伸一年,爰將本條第一項國民教育之國民小學教育階段,由「前六年」修正為「前七年」。 二、第二項、第三項不修正。
第五條 (學費免納及雜費代辦費之收支)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免納學費;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子女,由政府供給書籍,並免繳其他法令規定之費用。 國民中學另設獎、助學金,獎助優秀、清寒學生。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之收支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第五條 (學費免納及雜費代辦費之收支)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免納學費;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並免繳其他法令規定之費用。 國民中學另設獎、助學金,獎助優秀、清寒學生。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之收支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一、本條第一項,「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並免繳其他法令規定之費用」之規定,「貧苦者」之文字用語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易生混淆,爰修正為「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子女」,以資周延。 二、第二項、第三項不修正。
第六條 (學齡兒童之造冊分發、學籍資料之記錄及保存) 五歲之學齡兒童,由戶政機關調查造冊,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按學區分發,並由鄉、鎮(市)、區公所通知其入國民小學。 國民小學當年度畢業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按學區分發入國民中學。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僑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就學,其資格、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籍資料,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切實記錄,永久保存並依法使用;其學籍管理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第六條 (學齡兒童之造冊分發、學籍資料之記錄及保存) 六歲之學齡兒童,由戶政機關調查造冊,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按學區分發,並由鄉、鎮(市)、區公所通知其入國民小學。 國民小學當年度畢業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按學區分發入國民中學。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僑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就學,其資格、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籍資料,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切實記錄,永久保存並依法使用;其學籍管理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一、國民教育向下延伸一年,爰將本條第一項學齡兒童之造冊、分發及通知規定,由「六歲」修正為「五歲」。 二、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不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