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第二條條文及第三條附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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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第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社會工作師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下列各款繼續教育課程,其積分合計應達一百五十點以上: 一、專業知能。 二、專業法規。 三、專業倫理。 四、專業品質。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合計至少應達十八點。 前二項繼續教育課程積分之審查認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社會工作專業團體辦理;社會工作師符合前二項規定者,由該團體發給六年效期之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 第二條 社會工作師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下列各款繼續教育課程,其積分合計應達一百八十點以上: 一、專業課程。 二、專業相關法規。 三、專業倫理。 四、專業品質。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合計至少應達十八點;超過十八點者,以十八點計。 前二項繼續教育課程積分之審查認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社會工作專業團體辦理;社會工作師符合前二項規定者,由該團體發給六年效期之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
一、考量實務上,社會工作師除透過接受繼續教育途徑增進專業知能,尚可藉由內外部個別及團體督導、個案研討…等方式,提升專業知能;且依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有關應考社會工作師資格學科學分之規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由原七科二十學分以上修正為十五科四十五學分,調高應考資格之學分數,已提高社會工作師應試之專業門檻。爰參照其他類醫事人員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下列繼續教育之課程積分達一百五十點以上之規定,修正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有效六年期間,應接受繼續教育課程積分為一百五十點。 二、另考量社會工作師應依工作需求選擇所須接受之第一項所列各款教育課程,並規範應接受之專業倫理及專業品質課程,以確保服務品質,爰酌修第一項第一款「專業課程」為「專業知能」、第二款「專業相關法規」為「專業法規」,以茲明確;並刪除第二項有關第三款及第四款課程超過十八點者,以十八點計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