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第六條之一及第八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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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第六條之一、第八條之一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之一 生質燃料業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後,始得自國外輸入生產B100生質柴油之原料,且以生產B100生質柴油之用途為限。 生質燃料業者應自國外輸入十日前,檢具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其文件有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其內容應包含經營主體及所在地、負責人姓名及住所、輸入原料、數量及用途、原料來源國及該國生產廠商。 二、B100生質柴油預定銷售對象及數量等相關證明文件。 三、交易發票影本或其他交易文件。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一、本條新增。 二、為強化輸入工業油脂之流向管理,爰增訂生質柴油業者輸入原料之簽審規定,經核准後方能輸入生產原料。 三、為確保輸入原料流向生質柴油業者作為生產B100生質柴油用途,爰增訂業者應檢具申請書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俾供掌握輸入原料之貨品流向。
第八條之一 生質燃料業者及再生油品業者之經營申請或資料申報內容,不得為不實申報。
一、本條新增。 二、為確保業者依第三條、第五條或第六條之一規定,提出之經營申請文件,以及依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之資料申報與公司營運事實相符,爰增訂業者經營申請或資料申報不得為不實申報之規定,俾使業者正確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