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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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本標準依糧食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 第一條 本標準依糧食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
本條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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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於申請辦理糧商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或申請核發糧商登記事項證明文件之糧商,每件徵收業務規費為新臺幣三百元整。但因行政區域調整辦理門牌號碼變更者,免徵收之。 | 第二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糧商設立登記、變更登記、補發糧商登記證及換發糧商登記證之業務規費為每件徵收新臺幣三百元整。但因行政區域調整辦理門牌號碼變更者,免徵收之。 |
一、配合停止糧商登記證之核發,酌作文字修正。
二、另考量已停止糧商登記證之核發,糧商如需登記證明資料,得向登記機關申請核發糧商登記事項證明書,爰增訂糧商登記事項證明文件之收費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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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每三年應辦理定期檢討一次。 | 第三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每三年應辦理定期檢討一次。 |
本條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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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施行。 |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配合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修正之糧食管理法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施行,明定本標準修正條文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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