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第二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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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第二十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三條 藥廠應執行全部藥品之下列相關確效作業。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完成國內工廠登記或國外動物用藥品製造廠(所)登記之藥廠,不在此限: 一、滅菌過程。 二、水系統。 三、清潔。 四、分析方法。 五、製程。 六、最終滅菌。 七、空調系統。 八、電腦化系統。 九、無菌操作。 前項確效作業全部完成之藥廠,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檢查,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布檢查合格者名單。 第二十三條 藥廠應執行確效作業,其實施項目、方法、時程、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為加速產業升級,未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完成登記之國內及國外動物用藥品製造廠(所),需通過確效作業查核或文件審查,藥品始可辦理檢驗登記。已完全執行者得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檢查,以確定其是否合格,並刪除再授權之規定,爰予修正本條。 二、動物用藥品中,無菌藥品相關之確效作業為全部九款,非無菌製劑藥品則不須執行最終滅菌及無菌操作確效作業,爰於第一項序文中明定執行「相關」確效作業。 三、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國內動物用藥品製造廠(所),於取得工廠登記設立後,完成全部藥品相關確效作業,應向動物用藥品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符合優良製造準則檢查,檢查項目包含全部藥品之確效作業。 四、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國外登記之動物用藥品製造廠(所),指該廠首次於國內登記動物用藥品輸入,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應檢附該廠實施確效作業證明文件,向動物用藥品主管機關申請輸入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 五、全部完成確效作業之藥廠,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檢查,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布檢查合格名單,爰增訂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