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呂學樟
呂學樟
連署人
詹凱臣
詹凱臣
楊玉欣
楊玉欣
盧秀燕
盧秀燕
林國正
林國正
羅明才
羅明才
江惠貞
江惠貞
蔣乃辛
蔣乃辛
江啟臣
江啟臣
廖正井
廖正井
馬文君
馬文君
吳育仁
吳育仁
陳鎮湘
陳鎮湘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蘇清泉
蘇清泉
羅淑蕾
羅淑蕾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二條 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與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二十二條 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一、將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修正為「與」。 二、因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未強制規定於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標示國內製造廠商與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此不但不利稽查人員追查代工的製造廠商,也恐引發「人頭廠商氾濫」的問題。爰此,特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以維民眾安心飲食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