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劉建國
劉建國
丁守中
丁守中
楊應雄
楊應雄
連署人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潘維剛
潘維剛
盧嘉辰
盧嘉辰
蘇清泉
蘇清泉
周倪安
周倪安
楊玉欣
楊玉欣
李桐豪
李桐豪
馬文君
馬文君
江啟臣
江啟臣
呂學樟
呂學樟
江惠貞
江惠貞
詹凱臣
詹凱臣
李貴敏
李貴敏
張嘉郡
張嘉郡
王育敏
王育敏
紀國棟
紀國棟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半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一、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可幫助我國勞工舒緩留職停薪的經濟壓力,也有助於增強現代社會日益薄弱的親子關係,使我國的育嬰政策與親職教育更為完善。該津貼自98年5月實施至今滿5年,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公布5年來已有24萬人受惠,其中女性占83%,男性占17%,發出金額超過209億元。 二、為了減輕婦女照顧幼兒與工作的雙重壓力,舒緩留職停薪的家庭經濟壓力,增進男性的家事參與,更促進家庭及職場上的性別平等,及鼓勵企業提供友善生育婦女措施,本席等提案修正「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修正草案」,放寬申領育嬰留職停薪(育嬰假)津貼之工作年資門檻,將現行規定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才可請領育嬰津貼,放寬到6個月即可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