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桐豪
李桐豪
陳怡潔
陳怡潔
劉建國
劉建國
羅淑蕾
羅淑蕾
羅明才
羅明才
連署人
陳鎮湘
陳鎮湘
吳育仁
吳育仁
馬文君
馬文君
陳唐山
陳唐山
蔣乃辛
蔣乃辛
邱文彥
邱文彥
盧嘉辰
盧嘉辰
廖正井
廖正井
呂學樟
呂學樟
盧秀燕
盧秀燕
徐少萍
徐少萍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江惠貞
江惠貞
賴振昌
賴振昌
黃偉哲
黃偉哲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主管機關應通知下列之人,至指定之醫事機構,接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諮詢與檢查: 一、接獲報告或發現感染或疑似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 二、與感染者發生危險性行為、共用針具、稀釋液、容器或有其他危險行為者。 三、經醫事機構依第十一條第三項通報之陽性反應者。 四、輸用或移植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血液、器官、組織、體液者。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檢查必要者。 前項檢查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之,前項第五款有檢查必要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任何人均得主動前往主管機關指定之醫事機構,請求諮詢、檢查;未成年人自願接受檢測者,得無需法定代理人同意。 醫事人員除因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外,應經當事人同意及諮詢程序,始得抽取當事人血液進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查。採驗前應告知採驗項目及用途,檢測項目不得逾越檢測目的之必要範圍。 第十五條 主管機關應通知下列之人,至指定之醫事機構,接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諮詢與檢查: 一、接獲報告或發現感染或疑似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 二、與感染者發生危險性行為、共用針具、稀釋液、容器或有其他危險行為者。 三、經醫事機構依第十一條第三項通報之陽性反應者。 四、輸用或移植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血液、器官、組織、體液者。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檢查必要者。 前項檢查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之,前項第五款有檢查必要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所列之人,亦得主動前往主管機關指定之醫事機構,請求諮詢、檢查。 醫事人員除因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外,應經當事人同意及諮詢程序,始得抽取當事人血液進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查。
一、「任何人」均可主動請求諮詢及接受篩檢。 二、「未成年之篩檢,不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能提高未成年危險族群篩檢意願,有益於防疫工作推行。 三、採驗前,應確實告知受試者檢驗項目及其用途,且檢驗項目不得逾越檢測目的必要範圍,以確保當事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