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桐豪
李桐豪
陳怡潔
陳怡潔
吳育仁
吳育仁
劉建國
劉建國
連署人
陳碧涵
陳碧涵
尤美女
尤美女
葉津鈴
葉津鈴
段宜康
段宜康
盧秀燕
盧秀燕
賴振昌
賴振昌
蔣乃辛
蔣乃辛
馬文君
馬文君
王育敏
王育敏
江惠貞
江惠貞
呂學樟
呂學樟
楊應雄
楊應雄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黃偉哲
黃偉哲
徐少萍
徐少萍
羅明才
羅明才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災害防救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各種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以下列機關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一、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內政部。 二、水災、旱災、公用氣體、工業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經濟部。 三、寒害、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四、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交通部。 五、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六、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前項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就其主管災害防救業務之權責如下: 一、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公共事業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等相關事項之指揮、督導及協調。 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訂定與修正之研擬及執行。 三、災害防救工作之支援、處理。 四、非屬地方行政轄區之災害防救相關業務之執行、協調,及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理。 五、災害區域涉及海域、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或災情重大且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時之協調及處理。 第三條 各種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以下列機關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一、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內政部。 二、水災、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經濟部。 三、寒害、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四、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交通部。 五、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六、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前項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就其主管災害防救業務之權責如下: 一、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公共事業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等相關事項之指揮、督導及協調。 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訂定與修正之研擬及執行。 三、災害防救工作之支援、處理。 四、非屬地方行政轄區之災害防救相關業務之執行、協調,及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理。 五、災害區域涉及海域、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或災情重大且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時之協調及處理。
一、本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修正。 二、工業氣氣體種類繁多,有些具有毒性、易燃性及危險性,使用不慎恐導致大規模災害,主管機關經濟部平日應建立適當的災防機制,以預防、因應災害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