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瓊瓔
楊瓊瓔
連署人
鄭汝芬
鄭汝芬
江惠貞
江惠貞
王育敏
王育敏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吳育仁
吳育仁
潘維剛
潘維剛
楊玉欣
楊玉欣
蔡錦隆
蔡錦隆
張嘉郡
張嘉郡
邱文彥
邱文彥
丁守中
丁守中
蘇清泉
蘇清泉
江啟臣
江啟臣
陳學聖
陳學聖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 教育部及內政部應聯合協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專門安置從事性交易之兒童或少年之中途學校;其設置,得比照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規定辦理;其員額編制,得比照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中途學校應聘請社工、心理、輔導及教育等專業人員,並結合專業與民間資源,提供特殊教育及輔導;其課程、教材及教法,應保持彈性,以適合學生身心特性及需要;其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中途學校學生之學籍應分散設於普通學校,畢業證書應由該普通學校發給。 逾國民教育階段之安置對象,中途學校應提供其補習教育,其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中途學校所需經費來源如下: 一、各級政府按年編列之預算。 二、社會福利基金。 三、私人或團體捐款。 四、其他收入。 中途學校之設置及辦理,涉及其他機關業務權責者,各該機關應予配合及協助。 第十四條 教育部及內政部應聯合協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專門安置從事性交易之兒童或少年之中途學校;其設置,得比照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規定辦理;其員額編制,得比照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中途學校應聘請社工、心理、輔導及教育等專業人員,並結合專業與民間資源,提供特殊教育及輔導;其課程、教材及教法,應保持彈性,以適合學生身心特性及需要;其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中途學校學生之學籍應分散設於普通學校,畢業證書應由該普通學校發給。 中途學校所需經費來源如下: 一、各級政府按年編列之預算。 二、社會福利基金。 三、私人或團體捐款。 四、其他收入。 中途學校之設置及辦理,涉及其他機關業務權責者,各該機關應予配合及協助。
有鑑於本法實施以來,社會變遷快速,而色情文化透過媒體、網路、校園網路快速傳播,而失去家庭及學校支持之兒童及少年易從事性交易換取經濟支援或同儕認同。為使從事性交易之兒童及少年完全脫離性交易之負面環境,政府必須提供友善且完整之教育支援系統,使當事人學習一技之長,重回正常社會生活,以避免受到原有環境之誘惑,特此增列逾齡者之中途學校特別規定,以完善救援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