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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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 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 前項經法院判決定讞者,如屬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或重大採購計畫,不得減刑、假釋及服外役監。 | 第十七條 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 |
一、增列第十七條第二項。
二、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攸關全體國人生命財產利益與公共建設結構安全性,公共工程及政府採購的貪污腐敗輕則影響行政效率,重則損害台灣國際競爭力與政府形象,並可能造成人命傷亡,對於社會、政治與經濟等方面均有不利的影響。
三、非政府組織「透明國際」(TI)主席Mr.Elgen指出:「當人們把賄賂金額大小看的比金錢使用價值更高,其結果導致降低工程品質與公共建設管理低劣化,腐敗會造成大量金錢浪費,使國家破產,並因建設品質不佳造成人命傷亡。」鑒於公共工程貪污牽涉範圍廣大,唯有施以嚴刑峻罰,並且不容有任何僥倖苟且空間,亦即不容有一般人所譏之「有錢人關假的,沒錢人關真的」,才能真正嚇阻有心人士鑽取漏洞、營私牟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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