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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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之投資,準用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相關規定;第四條第三項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之投資,準用華僑回國投資及結匯相關規定。 | 第三十一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之投資,準用外國人投資及結匯相關規定;第四條第三項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之投資,準用華僑回國投資及結匯相關規定。 |
一、修正第三十一條。
二、有鑑於九七香港回歸中國大陸後,中國與香港的政治與經貿關係日益密切,中資透過在香港借殼上市化身成港資後來台灣投資,藉以規避審查較為嚴謹的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
三、儘管香港、中國與台灣的經貿交流有助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但是中國以商圍政、以經促統等策略遂行統戰目的仍然不曾間斷,部分中資藉由交叉持股取得港資公司的股權,表面上是港資,實際擁有決策經營權的卻是背後中資金主,因而大開中資入台的方便之門,長期而言,將嚴重影響我國國家安全與經濟自主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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