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添財
許添財
連署人
蘇震清
蘇震清
田秋堇
田秋堇
陳節如
陳節如
尤美女
尤美女
鄭麗君
鄭麗君
趙天麟
趙天麟
許智傑
許智傑
蔡其昌
蔡其昌
薛凌
薛凌
賴振昌
賴振昌
吳秉叡
吳秉叡
葉宜津
葉宜津
林岱樺
林岱樺
陳其邁
陳其邁
高志鵬
高志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一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之投資,準用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相關規定;第四條第三項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之投資,準用華僑回國投資及結匯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之投資,準用外國人投資及結匯相關規定;第四條第三項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之投資,準用華僑回國投資及結匯相關規定。
一、修正第三十一條。 二、有鑑於九七香港回歸中國大陸後,中國與香港的政治與經貿關係日益密切,中資透過在香港借殼上市化身成港資後來台灣投資,藉以規避審查較為嚴謹的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 三、儘管香港、中國與台灣的經貿交流有助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但是中國以商圍政、以經促統等策略遂行統戰目的仍然不曾間斷,部分中資藉由交叉持股取得港資公司的股權,表面上是港資,實際擁有決策經營權的卻是背後中資金主,因而大開中資入台的方便之門,長期而言,將嚴重影響我國國家安全與經濟自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