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士葆
賴士葆
連署人
蘇清泉
蘇清泉
廖正井
廖正井
蔣乃辛
蔣乃辛
林郁方
林郁方
邱文彥
邱文彥
鄭汝芬
鄭汝芬
王育敏
王育敏
張慶忠
張慶忠
江啟臣
江啟臣
丁守中
丁守中
潘維剛
潘維剛
陳鎮湘
陳鎮湘
吳育仁
吳育仁
紀國棟
紀國棟
費鴻泰
費鴻泰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徐少萍
徐少萍
吳育昇
吳育昇
林德福
林德福
詹凱臣
詹凱臣
王進士
王進士
江惠貞
江惠貞
陳超明
陳超明
孫大千
孫大千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八條 下列之物沒收之: 一、違禁物。 二、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 三、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 前項第一款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一項第二款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下列之物沒收之: 一、違禁物。 二、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 三、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 前項第一款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一、我國刑法有關剝奪不法所得之「沒收」,向以「從刑」視之,即須有「罪責」始得將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宣告沒收。惟鑑於我國劣質豬油等食品安全問題戕害國民身心甚鉅,企業不法獲利恐流向第三人卻無法依法逕依刑法予以宣告沒收,而此等因不法行為所產生的財產上獲益,倘未能單獨予以宣告沒收,不僅將致第三人得以安享不法所得獲益之,更易使僥倖得以脫罪之人坐享不法所得,實有悖於公理正義之追求。 二、有鑑於此,爰參考德國刑法第73條d有關「擴大的沒收」(Erweiterter Verfall)之規定,刪除「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第1項第3款)之沒收需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始得沒收之規定。從而,凡「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無論究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縱令已為未參與犯罪行為第三人所收取或於總額財產有所增加,仍應予以宣告沒收,以有效剝奪因犯罪所得之獲益,毋使心存僥倖。
第四十條 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違禁物、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第四十條 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一、為使「沒收」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得以擴大至不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被告)為限,爰修訂本條第二項,增列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二、我國刑法第三十四條固明定沒收為「從刑」,然不宜囿於陳腐之文義解釋而縱放因不法行為而坐享實質獲益之人,則縱使不法獲益者未能於刑事上構成犯罪,其不法獲益亦應比照違禁物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以期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