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士葆
賴士葆
連署人
丁守中
丁守中
費鴻泰
費鴻泰
蘇清泉
蘇清泉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鎮湘
陳鎮湘
張慶忠
張慶忠
廖正井
廖正井
邱文彥
邱文彥
潘維剛
潘維剛
徐少萍
徐少萍
吳育仁
吳育仁
鄭汝芬
鄭汝芬
詹凱臣
詹凱臣
蔣乃辛
蔣乃辛
王育敏
王育敏
王進士
王進士
林郁方
林郁方
吳育昇
吳育昇
江啟臣
江啟臣
江惠貞
江惠貞
孫大千
孫大千
紀國棟
紀國棟
陳超明
陳超明
林德福
林德福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八條 科罰金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二倍至十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第五十八條 科罰金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一、本條文字修正。 二、鑑於我國劣質豬油等食品安全問題戕害國民身心甚劇,然此等重大犯罪行為致企業不法獲利所得鉅大且難以推估,縱立法提高罰金額度,亦難收懲治實效。基此,乃迭有加重有關罰金刑度之立法趨勢,惟為免逐條修正卻掛一漏萬,爰參酌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二第三項之規定,修訂本條文,明定於非難性較高之犯罪行為,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二倍至十倍範圍內酌量加重,以有效消弭違法誘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