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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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條 科罰金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二倍至十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 第五十八條 科罰金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
一、本條文字修正。
二、鑑於我國劣質豬油等食品安全問題戕害國民身心甚劇,然此等重大犯罪行為致企業不法獲利所得鉅大且難以推估,縱立法提高罰金額度,亦難收懲治實效。基此,乃迭有加重有關罰金刑度之立法趨勢,惟為免逐條修正卻掛一漏萬,爰參酌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二第三項之規定,修訂本條文,明定於非難性較高之犯罪行為,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二倍至十倍範圍內酌量加重,以有效消弭違法誘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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