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曾巨威
曾巨威
詹凱臣
詹凱臣
丁守中
丁守中
連署人
廖正井
廖正井
蔣乃辛
蔣乃辛
江惠貞
江惠貞
林岱樺
林岱樺
陳雪生
陳雪生
陳鎮湘
陳鎮湘
翁重鈞
翁重鈞
周倪安
周倪安
王育敏
王育敏
馬文君
馬文君
李桐豪
李桐豪
楊玉欣
楊玉欣
蘇清泉
蘇清泉
羅明才
羅明才
吳育昇
吳育昇
楊應雄
楊應雄
盧秀燕
盧秀燕
吳育仁
吳育仁
紀國棟
紀國棟
盧嘉辰
盧嘉辰
呂學樟
呂學樟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六條之二 為因應國際經濟情勢變化,促進國內中小企業投資意願及提升國內就業率,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之中小企業達一定投資額,增僱一定人數之失業勞工為全職員工且提高該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得就其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三十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前項失業勞工年齡在二十四歲以下者,得就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支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中小企業於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調高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時,得分三年就其該年非因法定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三十、百分之一百二十、百分之一百一十限度內,分別自其每年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因增僱員工所致增加之薪資給付金額已適用前項規定者,不得重複計入。 中小企業於本條適用期間,不符合前二項要件,自不符合要件之年度起,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適用期間、投資額、失業勞工、增僱員工之對象及人數、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基層員工範圍及平均薪資給付水準計算方式、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第三十六條之二 為因應國際經濟情勢變化,促進國內中小企業投資意願及提升國內就業率,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之中小企業達一定投資額,增僱一定人數之員工且提高該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得就其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三十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中小企業於本條適用期間,不符合前項要件,自不符合要件之年度起,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第一項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適用期間、投資額、增僱員工之對象及人數、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一、現行條文只規定中小企業「增雇一定人數之員工且提高該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即可享受租稅減免,此一做法未排除僅於企業間「轉換」工作者之適用,無法確保增雇員工發揮擴大就業之效果。 二、從失業勞工之年齡結構可知,年齡在24歲以下者失業率最高(如附表一),為有效降低年輕勞工之失業率,鼓勵企業增加雇用年輕勞工之誘因,允宜給予較雇用其他年齡層失業勞工更優惠之租稅減免。 三、鼓勵企業為員工加薪,對主動提高基層員工平均薪資水準之企業,特給予連續三年薪資支付超額減除之租稅減免優惠,藉以增強本條文同時達到提高薪資與增雇員工的「價量雙重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