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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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之一 為因應國際經濟情勢變化,促進國內產業投資意願及提升國內就業率,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公司投資於製造業、策略性服務業或文化創意產業達一定投資額或增僱一定人數之本國籍員工時,得就下列租稅優惠擇一適用: 一、公司就其投資金額百分之二十,自投資計畫完成之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公司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三十,自增僱當年度起,連續三年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前項經濟景氣指數、策略性服務業與文化創意產業之範圍、投資額、增僱員工之人數、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 |
一、本條新增。
二、茲為因應嚴峻之國際經濟情勢,鼓勵投資並創造就業機會,以強化經濟成長動力並吸引外資來台投資,爰訂定本條文。
三、本條第一項之抵減率係參考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及美國推動就業回國法草案,擬訂定抵減率。
四、至於本租稅優惠條文之經濟景氣指數、適用之產業別、投資額、增僱員工人數、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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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第十條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條文第二十之一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第七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第十條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惟其中新增第二十之一條之施行期間,因需考量經濟情勢之指數,爰由行政院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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