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尤美女
尤美女
連署人
陳歐珀
陳歐珀
黃偉哲
黃偉哲
蘇震清
蘇震清
何欣純
何欣純
李俊俋
李俊俋
吳秉叡
吳秉叡
蔡煌瑯
蔡煌瑯
蕭美琴
蕭美琴
許添財
許添財
葉宜津
葉宜津
薛凌
薛凌
姚文智
姚文智
趙天麟
趙天麟
柯建銘
柯建銘
蔡其昌
蔡其昌
李昆澤
李昆澤
陳節如
陳節如
段宜康
段宜康
管碧玲
管碧玲
鄭麗君
鄭麗君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法院組織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八條 設有少年及家事專庭之地方法院,就少年及家事事件之審理,設調查保護室,置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 前項調查保護室之組織、員額、人員之職等、任用資格、執行職務之內容及方式,準用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之規定。 第十八條 地方法院設觀護人室,置觀護人;觀護人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觀護人。觀護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主任觀護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
一、少年事件處理法於1997年修法增訂「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事件法則於2011年制定時引入「家事調查官」制度,惟未一併修正法院組織法,以致審理大量案件之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家事法庭,並無相關組織編制,審理案件之作用法亦形同虛設。爰此,修正法院組織法第十八條,於設少年及家事專庭之地方法院設調查保護室,置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等。 二、少年及家事事件之審理,於地方法院與少年及家事法院應有相同人員配置,爰增訂第二項,相關人員之組織、員額、職等、任用資格、職務之內容及執行方式,準用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