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蕭美琴
蕭美琴
吳秉叡
吳秉叡
楊曜
楊曜
連署人
邱志偉
邱志偉
李俊俋
李俊俋
李應元
李應元
黃偉哲
黃偉哲
蔡煌瑯
蔡煌瑯
葉宜津
葉宜津
姚文智
姚文智
邱議瑩
邱議瑩
陳節如
陳節如
鄭麗君
鄭麗君
管碧玲
管碧玲
陳歐珀
陳歐珀
薛凌
薛凌
尤美女
尤美女
段宜康
段宜康
李昆澤
李昆澤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三條 對於投資、申請籌設或營運有線廣播電視案件,中央主管機關認該投資對系統經營者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有不利影響者,得不經審議委員會之決議,予以駁回。 申請投資有線廣播電視而有前項或違反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情形者,應駁回其投資之申請。 第二十三條 對於有外國人投資之申請籌設、營運有線廣播電視案件,中央主管機關認該外國人投資對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有不利影響者,得不經審議委員會之決議,予以駁回。 外國人申請投資有線廣播電視,有前項或違反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情形者,應駁回其投資之申請。
緣現行條文僅就「對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有不利影響者之外國人」限制其投資或經營有線廣播電視;然近日傳有形象不佳企業(例如:頂新集團)欲購入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業者恐將挾持輿論及閱聽人表見自由之虞,實有將該條文明文擴大適用於我國人之必要,遂提出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