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顏寬恒
顏寬恒
林德福
林德福
王廷升
王廷升
連署人
陳雪生
陳雪生
楊應雄
楊應雄
費鴻泰
費鴻泰
徐欣瑩
徐欣瑩
鄭汝芬
鄭汝芬
盧嘉辰
盧嘉辰
江啟臣
江啟臣
蘇清泉
蘇清泉
陳淑慧
陳淑慧
邱文彥
邱文彥
陳鎮湘
陳鎮湘
楊瓊瓔
楊瓊瓔
孫大千
孫大千
李貴敏
李貴敏
王進士
王進士
王惠美
王惠美
廖正井
廖正井
呂學樟
呂學樟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蔣乃辛
蔣乃辛
李鴻鈞
李鴻鈞
潘維剛
潘維剛
黃昭順
黃昭順
江惠貞
江惠貞
黃志雄
黃志雄
楊麗環
楊麗環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三十四條之一 經由行政院確認為完全閒置或低度使用設施者,縣市政府得報請主管機關將設施移轉做為老人福利機構,其相關辦法由行政院訂定。 一、本條新增。 二、政府花費大筆興建公共設施,但是許多預算執行之後,實際使用效果偏低或完全閒置,例如在鄉野間蓋停車場,實際使用機率偏低等情況。雖然現階段許多閒置之公共設施有透過公共工程委員會以及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專案小組來處理,但是舊有的閒置機公共設施尚未完成活化,調查後仍有新增加待活化之公共設施,顯見公共資源浪費問題嚴重,需要有效加速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