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顏寬恒
顏寬恒
廖正井
廖正井
連署人
江啟臣
江啟臣
盧嘉辰
盧嘉辰
楊應雄
楊應雄
林德福
林德福
黃昭順
黃昭順
鄭汝芬
鄭汝芬
費鴻泰
費鴻泰
蔣乃辛
蔣乃辛
王進士
王進士
蘇清泉
蘇清泉
陳淑慧
陳淑慧
江惠貞
江惠貞
呂學樟
呂學樟
孫大千
孫大千
陳鎮湘
陳鎮湘
陳雪生
陳雪生
楊瓊瓔
楊瓊瓔
黃志雄
黃志雄
王惠美
王惠美
徐欣瑩
徐欣瑩
李鴻鈞
李鴻鈞
邱文彥
邱文彥
李貴敏
李貴敏
潘維剛
潘維剛
王廷升
王廷升
楊麗環
楊麗環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七條 (使用航空設施之收費及使用分配) 使用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應依規定繳納使用費、服務費或噪音防制費;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之收費標準,由交通部定之。非屬國營之航空站、飛行場之收費費率,由經營人擬訂,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定;變更時,亦同。 前項噪音防制費,得以現金發放作為噪音防制工作及相關居民健康維護、電費、房屋稅、地價稅等使用,相關作業由民航局統一辦理。 第一項各項費用中,場站降落費應按各航空站徵收之比率,每年提撥百分之八做為該航空站回饋金,交由航空站辦理回饋作業,回饋金並得以現金方式發放。 第二項之經費分配及使用辦法,國營航空站由交通部定之。非屬國營之航空站之經費分配及使用計畫,由經營人擬訂,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定。 第三項航空站噪音防制經費分配及使用辦法,由民航局訂定轉交通部核定。 飛行場之回饋金經費分配及使用計畫,由經營人擬訂,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定。 第三十七條 (使用航空設施之收費及使用分配) 使用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應依規定繳納使用費、服務費或噪音防制費;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之收費標準,由交通部定之。非屬國營之航空站、飛行場之收費費率,由經營人擬訂,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定;變更時,亦同。 前項噪音防制費,得以現金發放作為航空站六十分貝噪音線內之噪音防制工作及相關居民健康維護、電費、房屋稅、地價稅等使用。 第一項各項費用中,場站降落費應按各航空站徵收之比率,每年提撥百分之八做為該航空站回饋金,交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航空站六十分貝噪音線內回饋作業,回饋金並得以現金方式發放。 第二項之經費分配及使用辦法,國營航空站由交通部定之。非屬國營之航空站之經費分配及使用計畫,由經營人擬訂,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定。 第三項航空站六十分貝噪音線內經費分配及使用辦法,由航空站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飛行場之回饋金經費分配及使用計畫,由經營人擬訂,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定。
一、針對現行發放噪音防制費的規定予以放寬。 二、將噪音防制費由縣市政府人員處理改交由民航局統一作業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