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惠貞
江惠貞
林德福
林德福
連署人
李鴻鈞
李鴻鈞
蔡錦隆
蔡錦隆
呂玉玲
呂玉玲
顏寬恒
顏寬恒
費鴻泰
費鴻泰
劉建國
劉建國
楊應雄
楊應雄
王育敏
王育敏
潘維剛
潘維剛
王廷升
王廷升
邱文彥
邱文彥
張慶忠
張慶忠
徐欣瑩
徐欣瑩
黃昭順
黃昭順
吳育昇
吳育昇
蔣乃辛
蔣乃辛
陳碧涵
陳碧涵
呂學樟
呂學樟
吳育仁
吳育仁
鄭汝芬
鄭汝芬
曾巨威
曾巨威
陳鎮湘
陳鎮湘
李貴敏
李貴敏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六個月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依我國就業保險法現行規範,勞工可於到職滿1年後申請,此年資規定之立法意旨,原意為避免雇主承擔過多之道德風險,然倘若規定之時限過長,恐不利勞工申請。於我國逐漸邁入高齡社會之際,人口少子化的現象日漸明顯,若能從生育福利部分提供國人更多鼓勵性措施,亦有助於人口生育政策之推行。爰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調降育嬰留職停薪申請年資,修正「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將受雇者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年資調降為6個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