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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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就其供應之特定食品,要求以中文標示原產地及其他應標示事項;對特定散裝食品販賣者,得就其販賣之地點、方式予以限制,或要求以中文標示品名、原產地(國)、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及其他應標示事項。 前項特定食品品項、應標示事項、方法及範圍;與特定散裝食品品項、限制方式及應標示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第二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就其供應之特定食品,要求以中文標示原產地;對特定散裝食品販賣者,得就其販賣之地點、方式予以限制,或要求以中文標示品名、原產地(國)、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等事項。 前項特定食品品項、應標示事項、方法及範圍;與特定散裝食品品項、限制方式及應標示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一、頂新黑心油事件延燒,「重組牛肉」話題受重視,國內部分五星飯店、夜市攤商所販售之肉品,用的竟都是同一款平價之重組肉品,消費者權益嚴重受損,該肉品之衛生安全亦有疑慮。
二、現行條文條僅規定,直接供應飲食場所,就其供應之特定食品,以中文標示原產地,主管機關並輔以行政作為輔導餐飲業在菜單上明顯標示「重組肉」字樣,惟成效仍為不彰。
三、爰於本條文第一項,增列「及其他應標示事項」,要求主管機關將「重組肉品」納入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中之應公告項目,強制規範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及對特定散裝食品販賣者,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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