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麗君
鄭麗君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邱志偉
邱志偉
高志鵬
高志鵬
陳其邁
陳其邁
葉宜津
葉宜津
陳亭妃
陳亭妃
蘇震清
蘇震清
邱議瑩
邱議瑩
薛凌
薛凌
許智傑
許智傑
何欣純
何欣純
吳秉叡
吳秉叡
尤美女
尤美女
陳節如
陳節如
許添財
許添財
李俊俋
李俊俋
管碧玲
管碧玲
段宜康
段宜康
蕭美琴
蕭美琴
李昆澤
李昆澤
葉津鈴
葉津鈴
邱文彥
邱文彥
李應元
李應元
周倪安
周倪安
林淑芬
林淑芬
陳歐珀
陳歐珀
李桐豪
李桐豪
議案狀態
退回程序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 會員應與集管團體訂立管理契約,將其著作財產權交由集管團體管理。 會員有依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請求分配使用報酬之權利,並有繳納管理費及會費之義務。 會員於集管團體管理之範圍內,仍得自行授權或另委託第三人代其授權他人利用其著作,其與集管團體有限制約定者,無效。 第十四條 會員應與集管團體訂立管理契約,將其著作財產權交由集管團體管理。 會員有依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請求分配使用報酬之權利,並有繳納管理費及會費之義務。
一、本條例第十四條於九十九年進行修正時之修法意旨如右:「有關集管團體之會員於加入集管團體後,是否得自行授權或另委託第三人代其授權一節,參考日本、德國、加拿大及韓國之立法例,均未於法律中強制規定,而由集管團體與會員依其章程或管理契約決定。」顯見行政機關與立法院皆認為開放集管團體會員自行授權,或另委託第三人代其授權之舉措,對授權市場不致另生滋擾。 二、然參酌現況,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仍存有於團體章程或入會契約中,明確禁止會員自行授權或另委託第三人代其授權之舉措。此種情形對於著作財產權人平行授權之權利已構成不當限制,而利用人亦惟有與集管團體簽署授權契約一途,毫無其他競爭性之選擇,造成集管團體壟斷授權市場,不利著作廣泛利用,違反集體管理制度促進著作利用之本旨。 三、基於上述理由,為促進自由競爭,維護著作財產權人平行授權權益,並促使著作利用授權能經由多元管道進行,故新增第三項禁止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限制會員不得自行授權,或另委託第三人代其授權之情形,違者,其限制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