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汝芬
鄭汝芬
連署人
陳碧涵
陳碧涵
賴士葆
賴士葆
李桐豪
李桐豪
蔡錦隆
蔡錦隆
吳育仁
吳育仁
王育敏
王育敏
詹凱臣
詹凱臣
羅淑蕾
羅淑蕾
蘇清泉
蘇清泉
邱文彥
邱文彥
陳淑慧
陳淑慧
陳鎮湘
陳鎮湘
李貴敏
李貴敏
王廷升
王廷升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就業服務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主管機關得遴聘勞工、雇主、政府機關之代表及學者專家,研議、諮詢有關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等事項;其中勞工、雇主及學者專家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前項代表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七條 主管機關得聘請勞工、雇主、政府之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就業服務策進委員會,研議有關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等事項。
一、依國際勞工公約1964年第122號就業政策公約,各國應透過勞方、資方、政府機關之諮商就業服務政策。爰參考該公約,以確保勞工意見能充分表達,並加強勞方參與權益,以及平衡雙方、專家學者及相關部會意見,爰增訂其成員代表比例。 二、參照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形式歧視公約」及配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之規定,以落實保障性別人權與平等,爰增訂成員代表性別比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