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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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保持工作場所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且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設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物件之設計、製造或輸入者及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者,應於設計、製造、輸入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此等物件於使用或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 為維護勞工職業安全衛生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勞工提供勞務業務之執行,致生危害職掌安全或其設施。雇主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勞工提供勞務時之安全。 違反第三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該管檢察官偵辦。 | 第五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物件之設計、製造或輸入者及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者,應於設計、製造、輸入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此等物件於使用或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 |
一、2014年10月24日,台南市發生郵差送信途中遇到民宅大黑狗,因隨車帶著防狗木棍趕狗,卻遭養狗飼主毆打,引起勞工和中華郵政工會的反彈。另外,2011年7月4日,彰化縣曾發生,保全人員因勸導住戶更換停車証,遭毆打踢傷之案件。職場暴力已被認為是職業危害之一,近幾年逐漸受到大眾注意,現已經是超越國界、超越各種職業,有些國家如英國,甚至認定是屬於職業災害。根據我國衛生福利部統計,2012年全國急診室暴力共591件,平均每天近2件,而暴力的型態多為言語辱罵、毆打等。
二、日本厚生勞動省在2012年3月將職場暴力定義為「利用職務、地位上的優勢,造成他人精神、身體上的痛苦或使職場環境惡化,並超出適當範圍的行為」。爰此,暴力不只是有發生身體、肢體的傷害,還包括了精神上、語言上的欺凌。台灣研究進一步分析發現,夜班、輪班、工時長、體力負擔較重的受雇者,較易遭受職場暴力,而女性常是職場暴力受暴者。在台灣,目前僅有醫療法中設有保護醫護人員免於職場暴力威脅之規定,對於其他勞工,欠缺這類職場環境安全的保護。
三、勞工在職場遭受暴力以及雇主如何防治職場暴力,是當今職場上必須重視的議題。建立職場暴力處理機制,可協助事業單位有效控制暴力危害及風險,藉以降低職業災害率,以維護員工身心健康,建立勞工身心健康的友善環境,落實尊嚴勞動。
四、綜上所述,爰提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五條和第四十條部分修正法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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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對於勞工提供勞務時,施強暴、脅迫,足以妨害勞工提供勞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勞工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四十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
說明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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