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五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育仁
吳育仁
丁守中
丁守中
連署人
蔡錦隆
蔡錦隆
盧嘉辰
盧嘉辰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蔣乃辛
蔣乃辛
羅明才
羅明才
孔文吉
孔文吉
楊應雄
楊應雄
陳根德
陳根德
詹凱臣
詹凱臣
蘇清泉
蘇清泉
楊玉欣
楊玉欣
江啟臣
江啟臣
邱文彥
邱文彥
陳碧涵
陳碧涵
徐少萍
徐少萍
陳鎮湘
陳鎮湘
王廷升
王廷升
李貴敏
李貴敏
盧秀燕
盧秀燕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五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保持工作場所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且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設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物件之設計、製造或輸入者及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者,應於設計、製造、輸入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此等物件於使用或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 為維護勞工職業安全衛生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勞工提供勞務業務之執行,致生危害職掌安全或其設施。雇主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勞工提供勞務時之安全。 違反第三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該管檢察官偵辦。 第五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物件之設計、製造或輸入者及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者,應於設計、製造、輸入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此等物件於使用或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
一、2014年10月24日,台南市發生郵差送信途中遇到民宅大黑狗,因隨車帶著防狗木棍趕狗,卻遭養狗飼主毆打,引起勞工和中華郵政工會的反彈。另外,2011年7月4日,彰化縣曾發生,保全人員因勸導住戶更換停車証,遭毆打踢傷之案件。職場暴力已被認為是職業危害之一,近幾年逐漸受到大眾注意,現已經是超越國界、超越各種職業,有些國家如英國,甚至認定是屬於職業災害。根據我國衛生福利部統計,2012年全國急診室暴力共591件,平均每天近2件,而暴力的型態多為言語辱罵、毆打等。 二、日本厚生勞動省在2012年3月將職場暴力定義為「利用職務、地位上的優勢,造成他人精神、身體上的痛苦或使職場環境惡化,並超出適當範圍的行為」。爰此,暴力不只是有發生身體、肢體的傷害,還包括了精神上、語言上的欺凌。台灣研究進一步分析發現,夜班、輪班、工時長、體力負擔較重的受雇者,較易遭受職場暴力,而女性常是職場暴力受暴者。在台灣,目前僅有醫療法中設有保護醫護人員免於職場暴力威脅之規定,對於其他勞工,欠缺這類職場環境安全的保護。 三、勞工在職場遭受暴力以及雇主如何防治職場暴力,是當今職場上必須重視的議題。建立職場暴力處理機制,可協助事業單位有效控制暴力危害及風險,藉以降低職業災害率,以維護員工身心健康,建立勞工身心健康的友善環境,落實尊嚴勞動。 四、綜上所述,爰提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五條和第四十條部分修正法案。
第四十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對於勞工提供勞務時,施強暴、脅迫,足以妨害勞工提供勞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勞工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十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說明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