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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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四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四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十六條 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一、由於台灣婦女生育率的快速滑落,目前已達全球最低,因此,導致人口負成長現象提前來臨。從2010年人口的成長率為1.8%至2.1%,估計最快將於2018年達到人口的零成長,之後即進入負成長的現象,育齡勞工婦女生育率也是每年下降,育齡婦女多為受僱勞工。若無法提供友善生育環境及政策,恐造成育齡婦女勞工不敢懷孕及養育下一代,對於即將邁入超高齡社會的台灣,無疑是國安問題。
二、目前,勞工在公司工作滿一年後,可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對不少派遣勞工來說,因多為短期工作,恐怕無法享受育嬰留職停薪權益,而導致影響育齡勞工生育及養育下一代的意願。
三、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開辦到至今,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比率雖逐年成長,但對照台灣每年約18萬至20萬的新生兒,實際領有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父母只占三分之一,這表示多數的育齡婦女勞工家庭沒請育嬰假。因此,縮短申請留職育嬰停薪津貼的任期資格,以及延長所照顧子女之年齡期限,不僅有益於體現「工作與家庭」平衡的勞工政策,而且更能鼓勵懷孕和養育子女。
四、爰此,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修訂本條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四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四歲止,但不得逾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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