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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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條 政府機關核撥、委託辦理及捐(補)助行政法人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政府機關核撥、委託辦理及捐(補)助之經費超過行政法人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 第三十五條 政府機關核撥行政法人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行政法人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
一、有鑑於行政法人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政府機關核撥行政法人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行政法人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50%者,應由監督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但依政府機關核撥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之經費占行政法人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比率計算,來自政府機關核撥及捐(補)助分別為8億2,971萬1千元及37億5,827萬9千元,合計45億8,799萬元占年度總收入預算232億7,093萬8千元雖僅19.72%,但其最主要之收入來源─勞務收入預算達222億8,483萬元(占總收入預算比率95.76%)中,來自民間委託計畫者,僅約7,000萬元,餘皆係取自政府機關委託辦理之計畫經費,其中國防部各軍種委辦部分即占81%,較往年約7成餘倚賴更深。
二、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資產皆概括承受自改制前原機關或由政府無償提供使用、捐贈,104年度總收入中,名目上受政府捐(補)助金額雖僅約20%,然如合計政府機關編列預算提供之委辦計畫經費,其年度收入實有達99%來自政府機關,要求監督機關國防部將其年度預算書送至立法院審議時為合情合理。爰擬具「行政法人法第三十五條修正草案,將政府機關核撥、委託辦理及捐(補)助行政法人之經費納入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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